分管办公室(宣传教育科)、人事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科、法规与标准科、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科、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分管综合科、行政审批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大气与矿区环境科、应对气候变化与国际合作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保障中心、碳排放技术服务中心。
分管自然生态保护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固体废物与天然气开采环境管理科、市固体废物与土壤生态环境技术中心。
分管总工程师办公室BG真人、水生态环境科、科技与财务科、生态环境监测科、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联系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鄂尔多斯分站。
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实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市政府双重管理。
第三条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落实自治区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具体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旗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权限审查市本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园林建设。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天然气勘探、开采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权限审批或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配合自治区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位设置,按权限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配合自治区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负责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执行自治区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和设备运营维护机构进行管理。组织制定监测能力建设规划,负责监测能力建设。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规划和政策。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下沉督察、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各项配合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活动。负责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统一指挥全市环境执法力量,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现场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涉及鄂尔多斯市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拟订全市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并落实;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的落实工作。市水利局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日常监测、监督管理。市水利局参与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3.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生态环境局一致。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机关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下沉督察期间的配合工作。负责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日常协调工作。承担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负责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
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交易管理。
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和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旗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旗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周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的核算工作。组织相关科室配合矿区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配合编制矿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涉及鄂尔多斯市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
负责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天然气勘探、开采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天然气勘探、开采领域生态环境规范化管理政策,制定钻井废物处理处置规划,开展回注井生态环境影响及相关政策研究。协调天然气勘探、开采领域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生态等环境因素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天然气开采领域各项环境因素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
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BG真人。
按规定权限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科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按权限组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审批。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核报批和跨省转移初审工作,负责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工作。组织三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审批。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配合自治区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配合自治区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
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现场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第五条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2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24名〔18正(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6副〕。
第六条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达拉特旗分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前旗分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下达。
第八条本规定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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